2020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答復”就不動產司法拍賣稅費承擔問題給出了明確的態度:要求各級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解釋關于稅費依法由相應主體承擔的規定,嚴格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
但在2020年11月最高院的一則判例中,最高院認為,拍賣財產系破產程序中需要依法處分的財產,法院是依據債權人請求對外進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強制處分財產的行為,并非司法強制拍賣,可約定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不良資產頭條此前分析過,最終是否買方包稅,其實是稅務局和法院之間的一個博弈。現在博弈的案例已經出來了。
最新判例:
破產財產拍賣可約定買方包稅
就在國稅總局給出答復的一個月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咸陽南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咸陽經緯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南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咸陽經緯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陜民終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洋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的拍賣屬于司法拍賣,原審判決認定為非司法拍賣是錯誤的。原審判決認定過戶過程中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錯誤,《競買公告》中“一切稅費”是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應由買受人繳納的稅款和辦理過戶的相關部門要求買受人支付的相關費用。
二、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關于《競買公告》第六條及《競價須知》第八條第二款內容明確具體、不存在任何歧義的認定。南洋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新證據“淘寶網拍賣網站上[第一次拍賣](破)西安市曲江新區芙蓉南路北側5棟1單元一層10101號房產拍賣競買公告和拍賣須知”可以證明,本案咸陽經緯公司破產財產在淘寶網站上關于拍賣稅費承擔的規定是不清楚、不明確的,原審判決認定本案《競買公告》和《競價須知》是明確的,明顯錯誤。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咸陽經緯公司訴請的稅費應由其自行承擔。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10月19日公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了拍賣處置不動產稅費依法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相關主體、數額。本案拍賣所產生的稅費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案涉稅費應由咸陽經緯公司繳納。
四、南洋公司與西部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部產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微信記錄及《關于協咸陽經緯紡織機械有限公司破產財產公告中稅費承擔條款效力的說明》能夠證明,原審判決認為拍賣組織者西部產權交易所不是財產處分人,其無權對表意非常明確的文字作出解釋是錯誤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咸陽經緯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本案系破產管理人實施的破產財產拍賣,本案拍賣使用淘寶網絡平臺是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決定的,并非人民法院決定,本案拍賣不屬于網絡司法拍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不適用于本案。
二、案涉《競買公告》《競價須知》的內容具體明確,南洋公司提供的“淘寶網拍賣網站上[第一次拍賣](破)西安市曲江新區芙蓉南路北側5棟1單元一層10101號房產拍賣競買公告和拍賣須知”不構成新證據,無法推翻原審判決。
三、西部產權交易所只是一個中介機構,不是拍賣財產的所有權人,西部產權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均無權對《競買公告》《競價須知》表意非常明確的文字作出解釋。
四、我國稅收管理法律法規并不干涉民事主體之間關于稅費實際承擔的約定。南洋公司參與競買并成功競拍,應受《競買公告》《競價須知》的約束,理應承擔相應稅費。綜上,請求駁回南洋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南洋公司的申請再審理由,對本案原審判決是否存在其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進行審查。
南洋公司申請再審時向本院提交的“淘寶網拍賣網站上[第一次拍賣](破)西安市曲江新區芙蓉南路北側5棟1單元一層10101號房產拍賣競買公告和拍賣須知”系另案中的拍賣公告和須知,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屬于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本案拍賣財產系咸陽經緯公司破產程序中需要依法處分的財產,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依據債權人請求對外進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強制處分財產的行為,原審判決認定案涉拍賣并非司法強制拍賣,并無不當。案涉《競買公告》第六條規定,標的物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破產管理人協助,過戶過程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案涉《競價須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人及破產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費用,標的物過戶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南洋公司對于案涉《競買公告》《競價須知》的內容是知悉的。我國稅收管理法律法規對于各種稅收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稅款繳納。原審判決認定《競買公告》《競價須知》系對不特定競拍參與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參與競買,《競買公告》和《競價須知》對其應具有約束力,案涉拍賣稅款及資金占用費由南洋公司承擔,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西部產權交易所不是財產處分權人,原審判決認定其無權對表意非常明確的文字作出解釋,亦無不當。
綜上,南洋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咸陽南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國稅總局與法院之間的博弈
國稅總局在給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回復原文是這樣的:
您提到:建議取消不動產司法拍賣公告中由買方承擔稅費的轉嫁條款,統一改為“稅費各自承擔”。
對此,國稅總局表示,您提出的拍賣不動產的稅費按照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的建議,是一種較為合理的做法。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贊同您關于稅費承擔方面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向各級法院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級法院盡最大可能完善拍賣公告內容,充分、全面向買受人披露標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況,包括以顯著提示方式明確稅費的種類、稅率、金額等;
二是要求各級法院嚴格落實司法解釋關于稅費依法由相應主體承擔的規定,嚴格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以提升拍賣實效,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某法拍平臺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其實是稅務局和法院之間的一個博弈,最終要看兩者之間如何溝通并達成共識,退一步講,法院很可能將稅費加到起拍價中。
京東拍賣表示,作為平臺方,會不斷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系、按照法院要求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法院提供完善的拍賣公告內容,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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